強化法治思維、提升領導幹部法治能力是一項系統工程,對於培養和造就一大批法治中國建設的優秀組織者、推動者和實踐者,自覺擔當治國理政、治黨治軍、內政外交的歷史重任,對於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意義重大
  □徐漢明
  領導幹部的法治能力,就是領導幹部運用法治理論、法治方針、政策策略動員和組織人民推進全面深化改革、推動科學發展、保障人民權益、維護公平正義、促進社會和諧、增進人民福祉,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本領。強化法治思維、提升領導幹部法治能力是一項系統工程,對於培養和造就一大批法治中國建設的優秀組織者、推動者和實踐者,自覺擔當治國理政、治黨治軍、內政外交的歷史重任,對於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意義重大。
  深刻理解和把握法治思維和
  法治方式的基本要素和根本要求
  法治思維是指社會主體(包括國家公權力機關、政黨組織、法人、其他社會組織和公民)依照法治理念、基本原則、法治精神、法治體系與法治邏輯規範對經濟政治文化社會事務及公民個人行為進行分析、判斷、選擇、處理與協調的認知能力、認知過程以及能動準確客觀反應的意識活動。它具有主客體確定、對象多元、依據充分、過程思辨、效力能動並一般作用於社會等特征。法治思維可界分為以下幾個方面:
  一、制度思維
  制度思維是指依據反映億萬人民根本意志、社會發展規律、治國理政規律,實現國家興旺發達、民族復興和社會主義現代化的基礎性制度所蘊含的理論價值、制度功效及其形成路徑,對國家與社會治理、社會組織自治以及人的全面發展進行引導、規範及其評判的意識活動。據有關學者研究,在人類有史以來的十六大法系中,有6個已經徹底消亡,5個經過融合後得以存續,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經過大規模融合更新和再造已面目全非,3個基本未經融合而生存下來有中華法系、印度法系、伊斯蘭法系。其中,歷經三千多年未經融合而存續下來的就有中華法系。
  在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歷史徵程中,中國共產黨人立足近現代基本國情,率領億萬人民創造性地走出了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的道路,形成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建立起了人民代表大會根本政治制度、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與政治協商制度、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層群眾自治制度、以公有製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基本建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以及建立在這些制度基礎上的經濟體制、政治體制、文化體制、社會體制、生態文明建設體制和黨的建設制度,成為和平崛起大國立足世界民族之林的根本保障。
  與此相適應,我們黨深刻總結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成功經驗和教訓,提出“把依法治國確定為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把依法執政確定為黨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形成了把黨的領導貫徹到依法治國全過程和各方面的基本經驗,並創立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勾畫了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總目標,明確在黨的領導下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貫徹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形成國家五大基石的法治體系;實施路徑強調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根本要求是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為、依法治國有機統一,堅持“四個維護”、做到“兩個實現”,即:維護憲法法律權威、依法維護人民權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維護國家安全穩定,為實現“兩個一百”奮鬥目標,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提供強有力的法治保障,走出了一條適合中國國情的社會主義法治建設道路。用這種制度思維不僅能夠增強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的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而且增強對中華民族數千年優秀法律文化資源挖掘與創新性發展的自豪感,同時增強作為中國法系在世界法系中自成一格、獨樹一幟,對其他法系的優秀資源共生共融、互動發展、創造性轉化的自尊感與時代責任感。
  二、權賦思維
  公權力機關、法人及其他社會組織、公民的權力(利)來源不同,其行使的方式有別。公權力機關的權源從根本上講來自人民並通過國家憲法法律確認和規範,其行使的基本原則是“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習近平總書記早在2010年中央黨校秋季開學典禮時就強調,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要自覺踐行“權為民所賦,權為民所用”。法人依法登記生效後其行使權利的基本原則是“依法依章程辦事”。公民的人身權、生命權、健康權、人格權及社區成員權是與生俱有的,其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等發展權利是後天取得的,但其生存權和發展權都是由憲法法律所確認、規範和提供保障的,其行使權利的基本原則是“法無禁止即自由”、意識自治和履行法定義務。
  三、權限思維
  對於公權力而言,法治之治就是權力制約之治。其制約權力防止濫用的途徑在於,用權力制約權力、用保障公民權利制約權力、用制度制約權力、用社會力量制約權力、用法律制約權力,使公權力依法正確行使。對於作為推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核心力量的中國共產黨也必須在憲法法律範圍內活動。對於公民、法人及其他社會組織而言,一方面其權利“法無禁止即自由”,其社會責任和義務必須履行,不得違禁繞禁避禁;另一方面其權利制約既要遵循法律規範,也要嚴守章程制度,還要接受行業規範、鄉規民約、社區公約的約束;再一方面其社會職責既是權利也是義務,其權利可以放棄,義務必須履行。
  四、公平思維
  公平正義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的核心價值追求。習近平總書記深刻闡述國家治理與保證社會公平正義的關係,指出“全面深化改革必須著眼創造更加公平的社會環境,不斷剋服各種有違公平正義的現象,使改革發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體人民。”“要把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增進人民福祉作為一面鏡子,審視我們各方面體制機制和政策規定,哪裡有不符合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的問題,哪裡就需要改革;哪個領域哪個環節問題突出,哪個領域哪個環節就是改革的重點。對由於制度安排不健全造成的有違公平正義的問題要抓緊解決,使我們的制度安排更好體現社會主義公平正義原則,更加有利於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這就給各級領導幹部從執政為民的出發點落腳點高度,如何用社會公平正義這面鏡子審視體制機制、政策規定、各個領域各個環節存在不公平問題,深化改革的針對性,從解決制度不健全問題入手、從頂層制度完善層面更好地體現社會公平正義做出了回答。
  五、規則思維
  規範思維要求在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處理管理國家經濟社會文化事務過程中頭腦里一定要有規則思維意識,即定規劃、做決策、抓改革、促發展是否符合法治精神、法治原則尤其是法律規則,是否涉及“踩紅線”、“觸底線”,使各項工作在法律規範範圍內和法治軌道上運行,而不是拋棄規則、遇到法律紅線繞道走、遇到法律黃線大膽闖,成為破壞法治、踐踏法治的“形象代表”。比如,招商引資、園區開發、公共設施項目投資都涉及到以公平為核心的產權保護制度。作為領導幹部的規則思維在於算好幾本賬,即:既要假定實現投資規模、增加財稅收入、勞動力安置、做大“蛋糕”,算好“發展經濟顯形政績帳”,又要假定農民土地資本產權補償低、長遠發展權受損、政府將承擔社會維穩兜底,算好“公共財政隱形支出帳”;既要假定短期投資帶來的積極效應,算好“經濟規模增量賬”,又要假定恢復青山綠水的額外巨大投入,算好“生態恢復隱形支出帳”。從而選擇符合產權平等保護、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法治型發展模式”,承擔起對黨對人民對國家對法律的責任,不能造成侵害農民利益、損害弱勢群體權益、貽害子孫後代的後果。
  六、程序思維
  程序正義是社會主義法治的核心要素之一,是實現實體正義的內在要求。嚴守程序、程序正義是領導幹部法治素養的集中表現,是檢驗法治能力的“試金石”。無論依法執政、立法、行政、執法、司法、守法,都必須把遵守法定程序、規章程序、經過實踐檢驗符合規律為行業或社區認同的自治程序,只有這樣才能構建高效運行、安定有序、和諧發展的經濟文明、政治文明、法治文明、社會文明的秩序。對於執掌公權力的領導幹部而言,更應當嚴格遵守涉及經濟社會文化生態文明發展重大問題、重要幹部任免、重大項目投資和大額資金使用的合法性審查、風險評估、專家咨詢、公眾參與、後評估及糾錯撤銷等決策程序。
  七、善治思維
  作為承擔治國理政大任的各級領導幹部,無論是為國家地方立規畫圓、頒佈規章、發佈政令,還是制定經濟社會中長期發展規劃、出台政策措施、實施社會治理行動方案,都要樹立善治思維,既為治國理政、經濟發展、社會進步、治黨治軍、內政外交提供良法治理體系,又要善於運用行業規章、企業章程、鄉規民約、家訓家教等社會“軟法”動員社會力量、疏導社會心理、調節社會關係、化解社會衝突、處理社會矛盾、保障人民權益、增進社會和諧。
  法治方式則是指社會主體以法治思維為先導,以法律規定為依據,遵循和運用法律程序處理和解決國家事務、經濟文化事業、社會事務以及社會組織內部事務、公民個人事務的方式方法。它要求社會主體處理既定事務的目的具有合理性、合規性與合法性;適用的法律法規章程公約具有合憲性、權威性、準確性和效力性;運用的規則程序具有規範性、協調性和可救濟性;效果評價具有預期性、可測度性和引領性。
  (未完待續)
  (原標題:強化法治思維提升領導幹部法治能力(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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